101年高雄市0-未滿2歲家庭托育費用補助申請須知

2012011414:51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0-未滿2歲家庭托育費用補助申請須知

一、目的:為協助家長兼顧就業及育兒問題,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依據內政部兒童局頒定「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自97年4月1日起辦理受僱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福利措施,以減輕家庭照顧及經濟負擔。

 二、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三、受理申請單位:

四、補助對象及標準:

 (一) 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且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二) 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三) 三位子女以上家庭: 1.三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3,000元。 2.三位子女以上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五、申請期限:每年均應重新提出申請。

 六、申請人: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

七、應備申請文件:(下列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申請人私章)

 (一) 一般家庭:

 1.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1)。

2. 3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補附身份證影本。

 3. 與保母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4. 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 家庭總所得文件:申請人免附證明文件,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是否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6. 就業證明文件: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需附檢附3個月內之就業證明(如任職單位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薪資單,並加蓋公司大小印,或勞工(農、漁民)保險證明)。

 7. 申請人一方就業,另一方未就業之家庭,須再補附未就業者之相關證明文件:中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服義務役證明、在監服刑或受保安處分證明。

 (二) 弱勢家庭:

 1. 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第1至7項。

 2. 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幼兒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高風險家庭證明文件(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認定)。

 (三) 三位子女以上家庭:

 1. 三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 (1) 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第1至4項。

 2. 三位子女以上弱勢家庭: (1) 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第1至4項。 (2) 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幼兒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高風險家庭證明文件(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認定)。

 八、補助日期計算:

 (一)申請人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備齊申請文件送至托育地點所屬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審核,則補助日期得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

 (二)申請人如逾時申請或未於限期內備齊申請文件,則補助日期自申請人備齊文件送至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之收件日(以郵戳日或簽收日為憑)起算。

 (三)申請本項補助托育期間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九、審查流程:

(一)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自收件日起7日內完成初審,如申請資料不齊備,應即通知申請人補件;申請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日起7日內補齊文件並送達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以郵戳日或簽收日為憑)。

(二)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初審無誤後,送交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複審,複審無誤後,於隔月底前逕撥前一個月補助款逕匯入申請人(父或母一方)郵局帳戶中,補助期滿、停托及補助原因消失者即停止補助。

十、申請人之義務:

 (一)申請人須於規定之時間內繳齊所有應備文件,以免延誤補助審核時間,影響申請人自身權益。

 (二)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違反前述規定,應繳回補助金額。申請人如意圖不法取得本補助金額而提供不實審核資料,致地方政府陷於錯誤核撥,除須繳回本補助金額外,亦受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追訴處罰。

(三)補助期間幼兒受託情形如有異動,申請人應於異動事實發生5日內,報 知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如經查有隱匿申報之情形,將逕註銷補助資 格,申請人並應繳回補助金額。涉有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高雄市社區保母系統

 1. 高雄市東區社區保母系統:樹德科技大學 負責區域:三民東區、苓雅區、新興區 電話:3852009、3850257

 2. 高雄市西區社區保母系統:輔英科技大學 負責區域:三民西區、鼓山區、旗津區、前金區、鹽埕區 電話:2817590、2817507

 3. 高雄市南區社區保母系統:正修科技大學 負責區域:前鎮區、小港區 電話:8150002、8150072

 4. 高雄市北區社區保母系統:財團法人彭婉如文教基金會 負責區域:楠梓區、左營區 電話:5560691

5. 高雄市第一區社區保母系統:高雄市第一褓母協會 負責區域:鳳山區 電話:7767136

 6. 高雄市第二區社區保母系統:輔英科技大學 負責區域:林園區、大寮區、大樹區、大社區、仁武區、鳥松區 電話:7811151轉6433

7. 高雄市第三區社區保母系統: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負責區域:旗山區、美濃區、茂林區、桃源區、那瑪夏區、內門區、杉林區、 六龜區、甲仙區 電話:6618106轉30

8. 高雄市第四區社區保母系統:樹德科技大學 負責區域:岡山區、橋頭區、燕巢區、路竹區、阿蓮區、茄萣區、田寮區、 梓官區、彌陀區、永安區、湖內區 電話:6158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