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喪葬補助規定:

2011012115:15

公教人員喪葬補助規定: 

事實

種類

項目

標  準

申請期限

應附證件

備          註

 

 

 

 

 

 

 

 

 

 

 

 

 

 

 

 

 

 

 

 

 

 

 

生活津貼

父母死亡

五個月薪俸額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六個月。

  1. 戶口名簿影本。
  2. 死亡證明書(如屬在陸地區製作之文書,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
  1. 須未擔任公職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始得請領。
  2.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3. 請領子女喪葬補助時,子女應以二十未滿六歲以下之未婚子女為限。但子女超過二十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必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配偶死亡

五個月薪俸額

子女死亡

三個月薪俸額


公保給付

本人死亡

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而致死亡者給付三十六個月保險俸給

得為請領之日起二年內

  1. 死亡給付請領書
  2. 領取給付收據
  3. 死亡診斷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
  4. 戶籍謄本其他因公死亡之證明文件

因公死亡者,請參閱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八十七秋五十九期)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死亡者給付三十個月保險俸給

父母死亡

三個月保險俸給

得為請領之日起二年內

  1. 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
  2. 領取給付收據
  3. 死亡診斷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
  4. 戶籍謄本

上開眷屬喪葬津貼,如子女或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以任擇一人報領為限。並自行協商,推定一人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改由他人請領。

配偶死亡

三個月保險俸給

得為請領之日起二年內

子女死亡

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之子女,津貼二個月保險俸給

得為請領之日起二年內

未滿十二歲及已為出生登記之子女,津貼一個月保險俸給

喪亡慰問金

本人死亡

依﹁喪亡慰問金發給標準﹂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

  1. 全戶戶籍謄本
  2. 死亡診斷書

以參加臺灣省教育會互助會之會員,並入會滿一年者,始得申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