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喪葬補助規定:
事實 | 種類 | 項目 | 標 準 | 申請期限 | 應附證件 | 備 註 |
死
亡 | 生活津貼 | 父母死亡 | 五個月薪俸額 |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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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亡 | 五個月薪俸額 | |||||
子女死亡 | 三個月薪俸額 | |||||
公保給付 | 本人死亡 | 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而致死亡者給付三十六個月保險俸給 | 得為請領之日起二年內 |
| 因公死亡者,請參閱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八十七秋五十九期) | |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死亡者給付三十個月保險俸給 | ||||||
父母死亡 | 三個月保險俸給 | 得為請領之日起二年內 |
| 上開眷屬喪葬津貼,如子女或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以任擇一人報領為限。並自行協商,推定一人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改由他人請領。 | ||
配偶死亡 | 三個月保險俸給 | 得為請領之日起二年內 | ||||
子女死亡 | 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之子女,津貼二個月保險俸給 | 得為請領之日起二年內 | ||||
未滿十二歲及已為出生登記之子女,津貼一個月保險俸給 | ||||||
喪亡慰問金 | 本人死亡 | 依﹁喪亡慰問金發給標準﹂ |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 |
| 以參加臺灣省教育會互助會之會員,並入會滿一年者,始得申請為限。 |